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2执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洪源化玻经营处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洪源化玻经营处,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洪源化玻经营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法定代表人刘忠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