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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88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彦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