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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博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姜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时代博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姜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8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博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晨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姜苹,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北京时代博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博诚公司)与姜苹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15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代博诚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苹给付113459.7元。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姜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姜苹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时代博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13459.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刑初字第15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