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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思海艳与马利军、李文广、周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24号申请执行人思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思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607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思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56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4500元,下剩执行款项7666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6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