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学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03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61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路南工业街西6-342-157。法定代表人刘永飞,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泽林,男,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君霞,女,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学东,男,成年。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物业服务费167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