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向农与刘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农,刘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农。被执行人刘江鹏。申请执行人王向农与被执行人刘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江鹏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农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江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江鹏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通过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A×××××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江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62956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62956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