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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王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王芹,朱明,李永斌,徐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7756207-2。负责人:王仁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明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芹,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永斌,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爱东,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定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芹、朱明、李永斌、徐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