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6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魏建强与林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强,林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强,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林路超,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强与被执行人林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院(2016)豫06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董晓涛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