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执字第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高英俊、枝江市保安寺棉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英俊,枝江市保安寺棉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英俊,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5日,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枝江市保安寺棉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保安寺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周兵。申请执行人高英俊与被执行人枝江市保安寺棉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枝江市保安寺棉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833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英俊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