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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43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土产茶叶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015执434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土产茶叶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3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土产茶叶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土产茶叶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69899元及违约金1069899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本案已执行了283506.47元。被执行人的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之二302房房屋由我院(2015)穗荔法执恢字第100号一案第一顺序查封,现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可待该案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347号案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振韬审 判 员  黄斐斐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宇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