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贤军、江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军,江虹,陈冬英,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贤军,男,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虹,男,汉族,住玉山县。被执行人陈冬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江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贤军与江虹、陈冬英、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