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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志东与王文峰、刘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东,王文峰,刘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东。被执行人王文峰。被执行人刘翠峰。刘志东与王文峰、刘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志东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峰于2014年12月8日交款5000元,于2015年4月13日交款5000元,于2016年10月28日交款185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志东依(2014)建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文峰、刘翠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峰、刘翠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