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侯国志、李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国志,李桂芝,王本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8号,机构代码:55318348-4。法定代表人白孟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国志,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王本来,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国志、李桂芝、王本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