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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侯国志、李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国志,李桂芝,王本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8号,机构代码:55318348-4。法定代表人白孟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国志,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王本来,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国志、李桂芝、王本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