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执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齐守超与黄芷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守超,黄芷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3254号申请执行人齐守超,男,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芷馨,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守超与被执行人黄芷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未发现黄芷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3254号案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孙国威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