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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济和与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胡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济和,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胡耀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4376号原告:胡济和,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胡耀全。被告:胡耀全,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原告胡济和与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贝欧力公司)、胡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济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贝欧力公司、胡耀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济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伊贝欧力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2.判令胡耀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伊贝欧力公司因生产需用资金,于2015年5月19日向胡济和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按3%计息,胡耀全作为担保人。现经胡济和多次催讨,伊贝欧力公司及担保人胡耀全未能还款。伊贝欧力公司、胡耀全均未作答辩。胡济和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协议书、收据各一份。伊贝欧力公司、胡耀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伊贝欧力公司因需用资金,由胡耀全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9月19日与胡济和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一条载明“甲方(胡济和)借给乙方(伊贝欧力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期限三个月,月利率按3%计息、每月计息付息一次,即月利息玖仟元整,提前付息,期满后本金一次性付还甲方,直至还清为止”。协议第三条载明“本次借款由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耀全私人财产作为担保,并负责本次借款本息连带责任”。伊贝欧力公司在借款协议书中的乙方(借款方)处盖章确认,胡耀全以伊贝欧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的身份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处与“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借款协议签订后,胡济和于2015年9月19日将借款汇入伊贝欧力公司财务杨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再由杨丽萍将款转交于伊贝欧力公司;2015年9月21日,伊贝欧力公司向胡济和出具编号为0004000的收据一张,确认伊贝欧力公司收到借款291000元。收据中载明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金额贰拾玖万壹仟元正,收款事由为暂借款(本金300000元,扣除利息9000元)。借款后,经胡济和催讨,伊贝欧力公司按借款300000元,月利率3%计算偿还了截至2016年3月18日止的利息,余款本息经胡济和向伊贝欧力公司与胡耀全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济和与伊贝欧力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伊贝欧力公司负有清偿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满,伊贝欧力公司仍未偿还,已构成违约的事实。对于本案实际借款金额的问题,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实际借款金额应按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确定,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借款本金300000元,但胡济和预先扣除利息9000元,实际交付款项291000元。本案讼争借款本金应确定291000元。伊贝欧力公司按300000元,月利率3%计付利息至2016年3月18日为54000元,而本案实际借款为291000元,应付利息为52380元,多出1620元应视为归还本金从中扣除。尚欠借款应为289380元。借款合同双方可约定利息,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月利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依法应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胡耀全是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讼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伊贝欧力公司追偿。伊贝欧力公司、胡耀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胡济和请求判令伊贝欧力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计付利息,居于本院上述分析意见,应调整为伊贝欧力公司偿还胡济和借款本金289380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予以支持,其余超过部分予以驳回。请求胡耀全对伊贝欧力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济和借款289380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胡耀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胡济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273.50元,由胡济和负担157.50元、伊贝欧力公司负担3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