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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兰蓉与潘仁海、曾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蓉,潘仁海,曾爱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683号之一原告杨兰蓉,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振荣(特别授权),湖南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仁海,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曾爱兰,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蓉与被告潘仁海、曾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蓉撤回对被告潘仁海、曾爱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原告杨兰蓉负担。审判员  李元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