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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兆纬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山西兆纬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廖治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兆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西镇乡下社村。法定代表人韦锁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兆纬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兆纬铝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