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和,高玉莲,李三赖,乔霞,李军,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16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东,该公司蒙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万和。被执行人高玉莲。(被执行人李万和妻子)被执行人李三赖。被执行人乔霞。(被执行人李三赖妻子)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李军妻子)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和、高玉莲、李军、王霞、李三赖、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