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周月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167号被执行人周月亮,男,汉族,居民,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周月亮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月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周月亮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29日移送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周月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周月亮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周月亮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重新执行。审 判 长 王青田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代理审判员 顾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