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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427号申请人章联云,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20525196407160513,住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印染新村25幢406室被执行人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住盛泽镇荡口街圆明寺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滕李先,机构代码:××原告章联云与被告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8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所欠工资90000元整,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至期,因被告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章联云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执行费12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000元;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章联云490**元(已履行);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章联云210**元,合计给付70000元(大写金额柒万元整),以上如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章联云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双方就上述案件产生的纠纷就此解决,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二、申请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吴江市信恒纺织有限公司承担。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853号民事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