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郭飞虎与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虎,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飞虎。被执行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村民委员会,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7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