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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322号

杨光波申请执行项天富、田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波,项天富,田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波,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村民,现住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项天富,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田茂兰,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杨光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项天富、田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项天富、田茂兰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24491.50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63.00元),申请执行人杨光波于2016年10月24日将案款人民币24228.50元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