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波,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村民,现住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项天富,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田茂兰,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杨光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项天富、田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项天富、田茂兰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24491.50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63.00元),申请执行人杨光波于2016年10月24日将案款人民币24228.50元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