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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2057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刚,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1,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克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刚、被告曹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我与曹某1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男孩曹某2。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争吵,平时很少有共同语言。我从2015年外出打工,从此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起诉要求与曹某1离婚,婚生子曹某2由曹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曹某1当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杨某是2015年10月出去打工的,我们2016年元月还在一起。我们婚前在一起一年多才结婚,所以婚前缺乏了解不属实,性格不合是两个人的事情。小孩由我抚养,但不同意抚养费自理。我们有十几万的共同财产在杨某处,我要求分割。杨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据以证明其主体资格。曹某1未提出异议。二、结婚证一份,据以证明双方结婚时间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曹某1未提出异议。三、曹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据以证明小孩的出生时间。曹某1未提出异议。曹某1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因曹某1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曹某1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曹某2。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要求与曹某1离婚,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陕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