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季红军、才庆广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红军,才庆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89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季红军,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住庆安县。被执行人:才庆广,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住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季红军、才庆广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季红军、才庆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