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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某某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7日取保候审。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其经营的“乐乐电器”店内,以市场价3元、5元、1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销售音像制品。2015年10月14日,某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店内当场查获其非法销售的光盘232种723张。经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某某县公安局送检的232种723张光盘中,除《胡汉三之寡妇上坟(戏剧类)》的4份4碟和《探窑—肖玉玲(秦腔)》、《梦系沙柳河—青海花儿》的28份28碟为正版光碟,其余230种691碟均为非法音像制品。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的232种723张光盘均由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鉴定物证存放保留,两年后统一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非法光盘的鉴定意见、某某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证明、关于鉴定物品存留的说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音像制品723张,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康继芳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庞亚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