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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迟芬、傅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迟芬,傅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迟芬,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傅玲芝,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陈迟芬与被执行人傅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傅玲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1060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迟芬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