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与王少华、边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王少华,边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666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88号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华,(十一峰)。被告:边春燕,(十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王少华、边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