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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占东申请执行贺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占东,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第553号申请人何占东,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贺伟,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受理何占东申请执行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