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振涛、李岱、李凤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振涛,李岱,李凤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4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王振涛,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岱,女,1970年7月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凤云,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涛、李岱、李凤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67.00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