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宫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宫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667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被告:宫雪,1985年6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宫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剑峰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