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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刑初617号自诉人:魏某某,住新疆伊宁市。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住伊宁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自诉人魏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自诉状,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材料一册。经审查,对于造成自诉人魏某某内外踝骨粉碎性骨折并踝关节脱位损伤的事实不清,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魏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来瑜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