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志民、云雁与李红宏、史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民,云雁,李红宏,史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云雁,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李红宏,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史美珍,女,1975年4月3日,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云雁与被执行人李红宏、史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云雁与被执行人李红宏、史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