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玉峰与纪尚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峰,纪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531号申请人石玉峰,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纪尚云,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玉峰申请执行纪尚云、温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石玉峰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