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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xx、张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陈xx与张xx债权,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振华于2015-1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