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xx、张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陈xx与张xx债权,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振华于2015-1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