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张冬延,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夏世强,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冬延与XX、夏世强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XX、夏世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夏世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夏世强存款1232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