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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肯特斯(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肯特斯(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注册号:120112000071053。法定代表人薛春梅,经理。被执行人肯特斯(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华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2492-0。法定代表人崔东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肯特斯(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代理审判员  荣月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