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英豪与覃长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豪,覃长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79号原告李英豪,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覃长社,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英豪与被告覃长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英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英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徐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