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革平与广州市祥天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祥天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革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祥天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卓玉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革平,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祥天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祥天皮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商铺租赁,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中港祥天皮具城商铺租赁合同书》中显示,案涉的商铺位于本市白云区祥元路祥港花园祥和阁首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冯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