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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7469史文元与朱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元,朱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469号原告史文元,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朱优明,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史文元与被告朱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文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史文元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跃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