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7469史文元与朱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元,朱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469号原告史文元,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朱优明,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史文元与被告朱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文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史文元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跃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