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X与赵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刘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通民初字第217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X亦未向我院提供赵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通民初字第2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