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国山、李秀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山,李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国山。被执行人李秀春。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国山、李秀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