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乔福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乔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817号申请人刘军,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乔福宁,男,汉族,1967年9月8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军申请执行乔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依法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决定公告送达终本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