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祥宝与刘淑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宝,刘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宝,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沐石河镇康。被执行人刘淑霞,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向阳村。申请执行人孟祥宝与被执行人刘淑霞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淑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