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某、郑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郑某,女,198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