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6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拉图与宋建军、朱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拉图,宋建军,朱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6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吉拉图,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宋建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朱翠琴(又名朱翠清),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吉拉图与宋建军、朱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宋建军、朱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建军、朱翠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拉图欠款28万元,但被执行人宋建军、朱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翠琴(又名朱翠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