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庞世亮、庞盛强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世亮,庞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庞世亮,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庞盛强,男,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世亮与被执行人庞盛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桂0502执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庞盛强名下坐落于北海市体育北二巷10号房产[产权证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0564**号],但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春平审 判 员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