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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柏堰工业园杨井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0025-5。法定代表人:岳从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滁路南侧安康开发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6069716-8。法定代理人: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