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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林基与刘庭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基,刘庭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基。被执行人刘庭基。申请执行人刘林基与被执行人刘庭基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林基于2016年5月23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偿还赔偿款10388.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庭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