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申请执行孙鹏、唐小妹、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孙鹏,唐小妹,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被执行人:孙鹏被执行人:唐小妹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孙鹏、唐小妹、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牌号:川FKN8**),该车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主张其权利,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市旌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