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方芬与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芬,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方芬,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义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方芬与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自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训浪